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简法|《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2-09-18   浏览次数:10542 次 标签: D807【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质保金

文章摘要:

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2)但不包括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文章摘要2:

【注解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1)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均可优先受偿(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承包或者承包人实际投入建设工程的成本);(2)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3)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优先受偿;(4)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注解2】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能否优先受偿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采纳否定说:一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将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部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优先保护的范围,利益的天平已经倾向于承包人一方,不宜将其保护范围再扩大,否则会损害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42页。

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哪些?

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2)但不包括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解析:

(1)《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建设工程的价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废止】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第1款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A.《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第一(一)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B.《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第1款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C.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第2款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成本或者承包人实际投入建设工程的成本。......目前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12

  【理解与适用2】 利润都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解释第四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均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未将利润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外......《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通过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达到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对建设工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间接性。因为发包人并不是将承包人的劳务成本单独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再将这一部分建设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建筑工人。如果对承包人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不予优先保护,就会导致承包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恶化,会造成承包人发不出工资,从而影响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承包人的利润予以优先保护,符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本意。——《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13-415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经典案例:

·宁夏瑞富山水置业有限公司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2号

【裁判摘要】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括工程款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建筑工人利益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孳息,未物化为工程,不属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含工程款利息。一审判决认为利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扩大了工程款的范围,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50号

【解读】质保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工程价款一部分,符合退还条件的质保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炬电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38号

【摘要】合同解除情形下质保金条款终止履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含质保金——关于万炬公司应付中成公司工程款中应否扣除质量保证金以及中成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否包含质量保证金问题。《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约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备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条款应终止履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质量保证金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案涉《备案合同》第26条约定“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款,待工程竣工满1年后7天内支付保修款总价的50%,待工程竣工满2年后7天内支付保修款总价的70%”。该条款系当事人就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及返还时间所作约定。案涉工程至今未完工,缺陷责任期尚未起算,上述质保金条款尚未履行,自《备案合同》解除之时,该条款应终止履行。一审判决仍然依据该条款扣除质量保证金,依据不足。对于中成公司已完工部分,万炬公司并未主张该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且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质保金条款终止履行,中成公司仍然应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万炬公司主张扣留质保金,依据不足。一审判决扣除的质量保证金2106万元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一审判决在万炬公司应付中成公司工程款数额中扣除质保金有误,并导致认定中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万炬公司应支付中成公司工程款198817194元,中成公司在万炬公司欠付工程款19881719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祥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赣民终23号

【裁判摘要】尚不符合退还条件的质保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虽是从工程价款中按比例提取的,但其功能在于担保施工方履行工程质量维修义务,如果产生质量问题,施工方不履行维修义务,可以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故其虽然来源于工程价款,但性质已经转化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尚不符合退还条件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而祥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工程质量保证金已满足退还条件。因此,对祥云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