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
文章摘要:
代书遗嘱要件(民法典第1135条);遗嘱见证人(民法典第1140条)
文章摘要2:
代书遗嘱要件(民法典第1135条) 回目录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其中一人代书;
3.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
(1)签名;
(2)注明年、月、日。
遗嘱见证人(民法典第1140条) 回目录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