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代书遗嘱

更新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2148 次 标签: D1135【代书遗嘱】 D1140【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文章摘要:

代书遗嘱要件(民法典第1135条);遗嘱见证人(民法典第1140条)

文章摘要2:

目录

代书遗嘱要件(民法典第1135条) 回目录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其中一人代书;

3.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

(1)签名;

(2)注明年、月、日。

遗嘱见证人(民法典第1140条) 回目录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上一篇: 自书遗嘱   

下一篇: 打印遗嘱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