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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

更新时间:2021-02-16   浏览次数:2290 次 标签: 录音遗嘱 录像遗嘱 D1137 D1140 【录音录像遗嘱】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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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要件(民法典第1137条) 回目录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

(1)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2)记录年、月、日。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民法典第1140条) 回目录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 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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