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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

更新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2283 次 标签: D1138 D1140 【口头遗嘱】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文章摘要:

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 :(1)口头遗嘱适用场合: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2)口头遗嘱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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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 回目录

1.口头遗嘱适用场合: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要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民法典第1140条) 回目录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 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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