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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互联网法院是否受理互联网有关行政案件?

更新时间:2022-07-02   浏览次数:1602 次 标签: 互联网行政案件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0项之规定,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0项之规定,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经典案例:

·张某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辖终1047号

【裁判摘要】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张×以其在京东商城平台购买了阑途公司的电瓶,阑途公司派第三方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正负极接错,导致车辆电脑烧坏为理由,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京东公司、阑途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3237元、期间交通费3000元、车辆贬值20000元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京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张×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另外,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故此,人民法院应是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能认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是否一致,而对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在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做出的。综上,一审法院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就认定本案纠纷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进而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的结果有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