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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抗辩权和抵销权

更新时间:2015-04-17   浏览次数:30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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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抗辩权和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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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转让中如何行使抗辩权和抵消权 回目录

类型

抗辩权

抵销权

一、合同债权转让

 

1.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权: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2.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列债权人为第三人。

2.债务人的债权先予转让债权到期或与转让债权同时到期。

二、合同债务承担

1.新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新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权。

2.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三、合同概括承受

 

1.受让人可以主张让与人对对方的抗辩。

1.受让人不得主张抵销权;

2.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权。

2.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就荷塘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列出让人为第三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一方当事人提出行使抵销权:

    A.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必收取案件受理费。

    B.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的:当事人不能行使抵销权,应当另行起诉;法院不应合并审理。

    ②在一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其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相应权利的诉讼时效依然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③对抵销权异议,应当在法定(3个月)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容提出,否则异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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