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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居间合同履行地?

更新时间:2021-03-10   浏览次数:1765 次 标签: 中介合同履行地 居间合同纠纷 中介合同纠纷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7期(总第153期)】 

【裁判摘要】

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履行地应当确定为居间行为地。

·徐某某与程某、苏州玖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柒星无纺布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1973民初18895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它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起诉人主张按照协议为南柒星公司、玖晟公司寻找买方,促成南柒星公司、玖晟公司与宝时得公司合作,程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保障起诉人的既得居间利益。因南柒星公司、玖晟公司、程某未按约支付居间报酬,故而提起诉讼。争议标的为居间合同,并非为单纯的货币给付,而应为其它标的。因此,南柒星公司、玖晟公司、程某作为请求的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高某某、陈某某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1民辖终352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争议标的并不等同于诉讼请求,而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本案中,高某某、陈某某、包某某、高某起诉王伏其退还居间报酬,该诉讼请求是给付金钱,但并非本案的争议标的,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居间人王某某负有的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因此,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故履行义务一方即王伏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王某某的住所地,王某某的住所地在福建省霞浦县,本案依法应由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居间合同的履行地应以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为准

【提示】对于居间合同管辖权的认定,争议焦点集中在如何判断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分歧意见,致使司法实践中处理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结果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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