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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笔记】地方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更新时间:2021-03-10   浏览次数:1415 次 标签: 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行为

文章摘要:

解读:(1)如果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具有可诉性;(2)如果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则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具有可诉性,而属于内部指示范畴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文章摘要2:

【解析】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为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并存时,“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才是可诉行政行为。

解读:(1)如果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具有可诉性;(2)如果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则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具有可诉性,而属于内部指示范畴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经典案例:

·王某某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9275号

【裁判摘要1】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都会被法律、法规授予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无论是地方人民政府还是工作部门,都应当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地方人民政府虽然“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但领导不是替代。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就一些重点工作组织有关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实施,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发出指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施加影响,但具体的实施还应当由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法定管辖权以自己的名义分别落实。

【裁判摘要2】究竟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可诉,还是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可诉,则要看哪一个行为是“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对外性”和“法效性”,也就是该行为必须是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当存在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具体实施行为的情况下,坚持起诉属于内部指示范畴的金水区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就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解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当存在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具体实施行为的情况下,坚持起诉属于内部指示范畴的金水区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就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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