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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笔记】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外待遇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更新时间:2023-07-08   浏览次数:4852 次 标签: 行政给付 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 给付义务 给付判决

文章摘要:

【解读】(1)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外待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仅当从任何角度看,给付请求权都显然而明确地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属于原告的主观权利时,才可以否定其诉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析】请求行政机关给付待遇不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0项规定范围,还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具有给付请求权范围。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之规定,法院对原告履责之诉或给付之诉裁定驳回起诉的两种情形——(1)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2)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
【注解2】被告对原告请求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不予答复,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驳回原告请求责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注解3】被告对原告请求履行给付义务作出答复,答复内容结果正确,但是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不撤销保留其法律效力。
【注解4】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区别(法律将行为义务的履行规定为履行判决,金钱及财物的交付义务履行规定为给付判决)|(1)对于符合给付判决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实体内容的判决,及时化解行政争议;(2)以履行判决代替给付判决,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限期予以行政赔偿,不符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易造成累诉,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467号

解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1)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外待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仅当从任何角度看,给付请求权都显然而明确地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属于原告的主观权利时,才可以否定其诉权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理解与适用1】一、给付判决与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关系|理论上讲,给付判决脱胎于履责判决。不履行金钱给付和财物的交付义务,照本也应当属于履责判决的一部分。由于金钱给付和给付特定财物,与行为义务的履行确有较大区别,为使两者的界限更加清晰,各自适用条件更加明确,法律将行为义务的履行规定为履行判决,金钱及财物的交付义务履行规定为给付判决。二、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案件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金钱给付义务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的给付,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限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判决给付的具体数额,因拖延履行支付义务造成损失的,可以一并判决支付利息。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履行本金支付义务,但对延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造成当事人利息等直接财产损失未予支付,当事人请求到决确认延迟履行金钱支付行为违法,并赔偿利息等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特定物的交付义务,或者因拖延履行交付义务造成当事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不能交付或拖延履行交付义务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8 年版,第429-430页。

【理解与适用2】一、被告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不予答复的处理|被告对原告请求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不予答复,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我们认为,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救济,实现行政争议的有效化解,并非单纯的主观权利救济诉讼。被告对原告的履责申请应当依法作出答复,未履行答复义务,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是,由于原告请求履行给付义务

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履行答复义务没有实际意义,徒增诉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并驳回原告请求责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不履行给付义务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被告对原告请求履行给付义务作出答复,答复内容结果正确,但是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同样不能简单审查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应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必须对被诉答复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诉答复行为轻微程序违法没有对原告权关产生实际影响的,或者程序严重违法,但撤销将会造成程序空转,增加诉累,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不撤销保留其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8 年版,第432页。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

  第九十二条 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第九十三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经典案例:

·杜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史某某、成某某杜某某等804人诉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待遇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461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待遇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杜三友等804人要求临汾市政府履行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待遇给付义务并赔偿损失,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限缩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种新的判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规定,“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是行政机关重要的给付义务,但绝不仅仅是给付义务的全部内容。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给付请求权,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而这种给付请求权,既有可能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自一个行政决定或者一个行政协议的约定,也有可能来自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形式的承诺。仅当从任何角度看,给付请求权都显然而明确地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属于原告的主观权利时,才可以否定其诉权。

【裁判摘要1】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是行政机关重要的给付义务,但绝不仅仅是给付义务的全部内容。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给付请求权,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而这种给付请求权,既有可能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自一个行政决定或者一个行政协议的约定,也有可能来自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形式的承诺。仅当从任何角度看,给付请求权都显然而明确地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属于原告的主观权利时,才可以否定其诉权。

【裁判摘要2】提起给付之诉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起诉条件。例如,如果一般给付之诉涉及金钱给付内容,请求金钱给付的金额须已获确定;如果须由行政机关事先作出一个行政决定核定给付内容,则应经由提起一个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实现其权利要求。提起给付之诉也应遵守期限规定,如果期限届满同样也会丧失诉权。

【解读】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待遇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待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仅当从任何角度看,给付请求权都显然而明确地不存在,或者不可能属于原告的主观权利时,才可以否定其诉权,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467号

【裁判摘要】对于符合给付判决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具体给付实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贯穿于行政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选择适用判决方式时,应当选择适用最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的判决方式,依法作出判决。对于符合给付判决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实体内容的判决,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以履行判决代替给付判决,判决被告行政机关限期予以行政赔偿,不符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易造成累诉,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本案中,二审判决认为,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微山县政府、南四湖管理局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旭沐公司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应当适用给付判决,依法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内容的行政赔偿判决。二审判决责令微山县政府、南四湖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旭沐公司依法予以行政赔偿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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