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更新时间:2023-07-10   浏览次数:3741 次 标签: 历史遗留问题 房屋登记 法不溯及既往

文章摘要:

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因此,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法规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才由法院受理。
【注释1】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可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款)——(1)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房屋登记案件并未有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其中不符合行政诉讼有关起诉条件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房屋登记行为属于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情形。
【注释2】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登记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落实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以合法性考量当时的政策,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不能溯及既往)——(1)如果在登记发证以后又换发房屋所有权证,对(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房证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但换发房证行为又涉及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纠纷则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当事人起诉的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前,起诉时行政诉讼法已施行且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21号,2005年4月4日)
【摘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即已作出,故当事人的起诉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982年10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因此,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法规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才由法院受理。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93年2月15日 (1993)民他字第10号)

【摘要】开封市工商局1988年对开封市曹门经销部作出冻结划拨酒款通知书,并以“白条”为收据提走其1653件川曲酒替开封市豫川副食品联营公司冲抵货款的行为,是行政侵权行为,但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曹门经销部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25日   法发<1992>38号)

全国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王某某诉长治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94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王某某起诉长治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号《宅基地使用证》无效,但该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发生在1987年,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对颁发土地使用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

【解读】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案例:

·福建古田大宇石材基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摘要】本案系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该类纠纷原为民事案由,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此类纠纷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合同纠纷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关系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所选择的审判规则,以及所把握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思路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属实体问题。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没有溯及力。本案案涉《古田县鹤塘芝山石材加工基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系2004年9月22日签订,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不服,应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本案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起诉条件,应当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