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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调取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外的证据?

更新时间:2021-03-17   浏览次数:2185 次 标签: 案卷主义 案卷外证据 案卷证据 案卷外证据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为证明行政行为而定合法性不得调取外;(2)持此之外,对于行政行为“案卷”以外的证据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搜集和提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

文章摘要2:

【解析1】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案件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案卷外证据。
【解析2】案卷外证据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搜集和提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调取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外的证据?

解读:(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为证明行政行为而定合法性不得调取外;(2)持此之外,对于行政行为“案卷”以外的证据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搜集和提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经典案例:

·曹某某诉长治市人民政府等登记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926号

【裁判摘要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这一规定既是案卷主义的要求,也是中立原则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受“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约束,被告提供的旨在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只能限于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同样受案卷主义的约束,既不能接受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也不能为了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是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就已经构成违法。但是,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有多样性,行政诉讼证据也绝不仅仅限于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那些行政行为“案卷”以外的证据就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搜集和提出,包括起诉条件在内的那些诉讼程序事实,人民法院就可以依职权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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