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被告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能否一律视为被告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更新时间:2021-03-18   浏览次数:31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1)在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损益性行政行为,对该不利行政行为不予支持;(2)在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第三人提供证据的,不应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文章摘要2:

问题:被告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能否一律视为被告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解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1)在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损益性行政行为,对该不利行政行为不予支持;(2)在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第三人提供证据的,不应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经典案例:

·王某某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等撤销行政决定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835号

【裁判摘要】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损益性行政行为,因为按照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损益性行政行为时,必须已经搜集到充足确凿的证据,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人民法院对该不利行政行为难以支持。但在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简单适用这一规则,则是将不利后果转嫁到第三人的头上。正因如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一特别规定还表明,行政诉讼的证据并非只应由行政机关提供,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合法证据,都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定案依据。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