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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笔记】虽不构成典型的重复起诉,但争议的内容已经系属于前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更新时间:2021-03-19   浏览次数:2690 次 标签: 重复起诉 系数 诉权

文章摘要:

解读: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前诉的当事人包含了后诉当事人,但两案当事人(即被告)不完全相同,虽非典型的重复起诉,但由于后诉争议内容已经系属于前案,当事人就此再次提起诉讼已经丧失诉权,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摘要2:

解读: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前诉的当事人包含了后诉当事人,但两案当事人(即被告)不完全相同,虽非典型的重复起诉,但由于后诉争议内容已经系属于前案,当事人就此再次提起诉讼已经丧失诉权,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经典案例:

·周某某、大同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0259号

【裁判摘要1】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司法救济权利,其在当事人所提之诉具有适法性,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产生,在纠纷得到司法最终解决之后丧失。这意味着一个纠纷只能产生一个诉权,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个诉权向不同的法院行使,也不能向同一法院反复行使,即同一诉权只能有一次诉讼系属。诉讼过程中,诉讼系属因纠纷的解决而随诉权一并消灭,并转化为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二者相继发生,互相配合,从时间和空间上防止了当事人对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诉讼,以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和诉讼经济的目的。

【裁判摘要2】本案中,周某某的诉求为确认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后变更为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以《大同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规定》、《大同市红旗南街“城市棚户"改造工程拆迁方案》行政命令和拆迁方案强拆其房屋、强占土地行政行为违法。该诉求与前诉(2017)晋06行初60号案相比,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即确认侵占土地,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但两案的当事人(即被告)并不相同,(2017)晋06行初60号案的被告除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外,还包括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及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人民政府。在此情况下,本案诉讼虽非典型的重复起诉,但是,由于前诉,即(2017)晋06行初60号案的当事人包含了本案的当事人,故本案争议内容已经系属于前案,再审申请人就此再次提起诉讼已经丧失诉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

【裁判摘要3】由于诉讼系属针对的是原告的起诉行为,因此,判断后案是否系属于前案的时点,也应当以起诉时为准,即:如果原告起诉时,其诉请系属于前案,则丧失对本案的诉权;如果原告起诉时,前案诉请已经发生变化,其诉请不再系属于前案,则可以依法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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