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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什么是零星用地?

更新时间:2021-03-23   浏览次数:6049 次 标签: 零星用地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0项的规定,判断“零星用地”的标准,一是是否符合“难以独立开发”的利用状况,二是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0项的规定,判断“零星用地”的标准,一是是否符合“难以独立开发”的利用状况,二是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


法条链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鼓励集中成片开发。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涉及的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可纳入城市批次用地依法报批,涉及的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由各省(区、市)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安排。


经典案例: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126号

【裁判摘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十项的规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据此,判断“零星用地”的标准,一是是否符合“难以独立开发”的利用状况,二是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至于面积问题,《意见》中关于单宗零星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的规定,系原则性而非绝对禁止性规定,且案涉土地面积没有超过和谐公司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因此,涉案的15.83亩土地符合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的标准,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地块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和谐公司,与郑国用(2011)第0417、0421号宗地一并开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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