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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农村家庭户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证遗漏户成员能否提起撤销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24-02-19   浏览次数:17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农村家庭成员对其以户为单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落实在相应的登记中,农村家庭户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证遗漏户成员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撤销行政诉讼。

文章摘要2:

【解读】遗漏家庭成员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解读:农村家庭成员对其以户为单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落实在相应的登记中,农村家庭户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证遗漏户成员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撤销行政诉讼。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15号

【裁判摘要1】农村家庭成员对其以户为单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亦应当落实在相应的土地登记中。而李某某作为涉案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之一,既未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未被纳入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这就意味着其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在严格意义上并未得到法律认可,其相关合法权益在土地的使用、流转、征收、补偿等法律关系中,都将无法得到周延的保护,从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本身就是对李某某合法权利的损害。因此,被诉颁证行为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摘要2】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自颁证行为作出至本案起诉时,已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本案起诉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李某某系因家庭纠纷并导致民事诉讼之后,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查阅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证时,方才得知被诉颁证行为。其于2016年3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解读】农村家庭成员对其以户为单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落实在相应的登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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