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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行终103号

更新时间:2021-05-03   浏览次数:2409 次 标签: 网约车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行终103号
【裁判摘要】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发展,客运市场上出现了“网约车”现象,该形式在很多城市和部分人群中确有实际需求且已客观存在。但这种客运行为与传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样,同样关系到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有序管理,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对于此类问题形成的诉讼,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程序的正当性和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等问题进行综合考量判断。

文章摘要2:

【解读】“网约车”处罚应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处罚程序的正当性和比例原则等问题进行综合考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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