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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一事实和理由”?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10263 次 标签: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理解 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撤销

文章摘要:

解读:(1)“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是指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事实和理由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依据的基本相同,并于法院的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相抵触的情形;“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上的相似性而非行政决定表述上的差异;(2)“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例外情形: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行政行为被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重作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应予立案。

解读:(1)“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是指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事实和理由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依据的基本相同,并于法院的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相抵触的情形;“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上的相似性而非行政决定表述上的差异;(2)“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例外情形: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关键在于准确界定“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和“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1)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是指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事实和理由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依据的基本相同,并于法院的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相抵触的情形。

【解读】

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即使事实的表示有所变动仍然应当认定为“同一事实”;

如果法院以适用错误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为由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重新作出时又以相同的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应认定为“同一理由”。

(2)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上的相似性,而非行政决定表述上的差异。

【解读】如行政机关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被法院撤销后,其重新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应认定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3)如果生效裁判仅仅是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据新的证据,补充认定相关事实,完善决定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相同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4)“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例外情形: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

(5)对于行政机关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对于行政机关明显无视判决多次以同样事实理由作出完成一样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视为居间履行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如果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说明被告以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具体讲即是上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所列的诸种情形。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因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本身也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违法行为,需要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如果行政机关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仍然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一个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说明行政机关并未意识到其原行政行为的违法所在,或者是行政机关根本就不想在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中纠正违法内容,从而具有抗拒人民法院判决的性质。对此,人民法院可采取两种制裁手段:第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再次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第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占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323-324页。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重新作出相同行政行为的限制】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裁判的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杨某某、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寨镇省溪村岩咀村民小组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再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11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所谓“同一事实和理由"是指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主要证据、事实和理由,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事实和理由基本相同,从而造成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直接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相抵触的情形。如果生效判决仅仅是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据新的证据,补充认定相关事实,完善决定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相同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行政行为的情形。

【摘要】本案中,原行政行为1号处理决定根据争议山林所在片区已经分割到户的事实,推定1979年茶溪生产队分成茶溪、岩咀两个生产队时,争议山林已分割、分配给杨某某,并根据杨某某1985年的自留山证,决定争议林地所有权归杨某某户所在的茶溪组所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杨某某。生效的57号行政判决撤销1号处理决定的理由是,1号处理决定推定争议山林已经划给杨某某,并根据杨某某1985年自留山证确认争议山林权属,证据不足。新晃县政府依据57号行政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依法重新进行调查和现场勘查,结合调查、现场勘查取得的新证据,综合分析判断、采信证据,认定林业三定时期,茶溪组、岩咀组对上层溪片区的山林,通过抓阄方式分割到组,又协商分配到户,杨某某分得争议山林;根据现场勘查,杨某某1985年自留山证“上层溪"山林四至中的“上至盖龙种",实际为右至界线,并根据上述新的事实和理由,决定争议山林林地所有权归××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杨某某。3号处理决定并非“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该决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一、二审判决认为3号处理决定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情形,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解读】县政府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依法重新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查,结合调查、现场勘查取得的新的证据,综合分析判断、采信证据,县政府根据新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的处理决定并非“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谢某某与北京电影学院学位申请资格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京行申299号

【裁判摘要】北京电影学院在原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决定因以未告知谢某某陈述申辩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未载明所依据的具体规定,被一审法院(2016)京0108行初115号行政判决予以撤销后,北京电影学院告知了谢某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重新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明确了所依据的具体规定,作出本案取消谢某某硕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余姚市××气体分滤厂与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许可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2期(总第306期)第34-43页】

【裁判摘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该决定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仍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注解】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后行政机关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行政行为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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