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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6民终1398号

更新时间:2021-07-03   浏览次数:30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6民终1398号
【裁判摘要】公司注销后对于公司遗漏的债权,部分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的债务法人偿还债务;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应由全体股东一并起诉未限制性规定,债权人公司与债务人之间是外部法律关系,公司股东之间系内部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互不影响——原力通管业公司已经于2014年注销,本案所涉债权属于力通管业公司遗漏的债权,因力通管业已经注销,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故力通管业公司遗漏的债权债务问题应由其股东负责处理,公某某等六上诉人系力通管业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中建五局主张公某某等六人主体不合格的理由是原力通管业公司大股东山东电视电缆厂未提起诉讼。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解释并没有应由全体股东一并起诉的限制性规定,而且力通管业公司做为债权人与本案债务人之间是外部法律关系,公司股东之间系内部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互不影响。故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部分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公司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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