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生效判决在公司被注销后作出,公司股东能否作为申请变更股东为申请执行人?
更新时间:2022-09-21 浏览次数:24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生效判决系在公司被注销后作出,在生效判决作出前公司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申请人主体资格,公司股东更不能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文章摘要2:
解读:生效判决系在公司被注销后作出,在生效判决作出前公司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申请人主体资格,公司股东更不能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经典案例: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01执复244号
【裁判摘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可直接申请执行。本案中,天通宜和珠宝公司被批准注销系发生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即在生效判决作出前天通宜和珠宝公司已不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孙某某1、孙某某2所述情形并不符合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情形,直接以该公司权利承受人的名义申请执行无法律依据,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另行解决。
【解读1】在公司主张债权的生效裁判作出前公司注销的,原股东无权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解读2】公司在判决作出之前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原股东不能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