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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未告知起诉期限情形下,起诉期限应当如何计算,新旧法之间如何衔接?

更新时间:2021-04-01   浏览次数:1924 次 标签: 起诉期限 新旧法衔接

文章摘要:

答: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至2015年5月1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剩余期限计算起诉期限,但剩余期限超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的,以六个月为限,至2015年11月1日起诉期限届满;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仅有六个月的有效起诉期限,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届满;至2018年2月8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起诉期限适用《适用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文章摘要2:

12.未告知起诉期限情形下,起诉期限应当如何计算,新旧法之间如何衔接。

答: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至2015年5月1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剩余期限计算起诉期限,但剩余期限超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的,以六个月为限,至2015年11月1日起诉期限届满;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仅有六个月的有效起诉期限,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届满;至2018年2月8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起诉期限适用《适用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只有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因此两年起诉期限至2015年5月1日起不再适用,当事人剩余起诉期限在2015年5月1日之后最长只能保留六个月。2015年5月1日至2018年2月8日之间,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两年起诉期限不再适用。至2018年2月8日《适用解释》生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至2018年2月8日,当事人六个月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符合一年起诉期限适用条件的,起诉期限延长至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第二十六条【新旧法的衔接】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