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违法建筑物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规划部门在该法实施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还是《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2-10-21   浏览次数:2510 次 标签: 违法建筑 违章建筑 法律适用

文章摘要:

答:(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处理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新法的规定更有利于被处罚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法规定。(2)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城乡规划法》。

文章摘要2:

【注解1】(1)《纪要》规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城乡规划法》”前提是属于违法建筑;(2)如果根据《城市规划法》并非违法建筑,也就不存在违法行为持续状态,不存在适用《城乡规划法》的前提。
【注解2】因城市规划区变更后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性质应当根据其建设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参考案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长行终字第153号《曲某某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25.违法建筑物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规划部门在该法实施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还是《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答: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处理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新法的规定更有利于被处罚人的,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法规定。

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城乡规划法》。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除外。根据原建设部的行政解释,违法建筑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就是依法作出处理之日,因此,应当适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效的《城乡规划法》。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经典案例:

·杜某某与高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高法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摘要】(1)《城乡规划法》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并不具有拘束力;(2)房屋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依据该法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法律适用。原告杜××房屋建成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而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应当适用旧法即1990年4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程序问题的处理上适用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而本案中,被告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赖某某诉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强制措施纠纷再审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粤行再11号

【裁判摘要】房屋建于上世纪80年代,适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赖××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年代,被申请人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适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另,申请人系上世纪80年代到茶果场工作的农户,属于茶果场茶农,因无房屋居住,经茶果场当时领导同意在茶果场土地内自建了房屋居住,至今已有20余年,该房屋已成为申请人唯一保障住房。英德市解决茶果示范场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向英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解决茶果示范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建议都肯定了茶农对其自建住房享有合法的权益,如要占用应给予补偿或采取其他解决办法。可见,英德市人民政府就包括茶农自建住房等英德茶果场的历史遗留问题已经出具了处理意见,肯定了类似申请人的情况应当得到妥善安置。上述《处理意见》对于保障茶农权益,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被申请人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在没有依照《关于解决茶果示范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妥善解决申请人自建房屋居住问题的情况下,径行作出《关于限期拆除临时建筑的通知》,未考虑申请人当时建房的实际情况,亦未顾及涉案房屋为申请人家庭的唯一住房,妥善解决申请人住房问题对其基本生活的重要性,显属不当。

·曲某某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案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长行终字第153号

【裁判摘要】因城市规划区变更后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性质应当根据其建设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适用该法处理,对于规划区以外的违法占地行为应由国土部门进行处罚。因城市规划区变更后,被划入到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性质应根据其建设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本案上诉人曲××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的时间为2005年,而被上诉人新立城镇政府作出《通知》依据的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上诉人新立城镇政府对上诉人曲××作出《通知》的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