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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息诉罢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更新时间:2023-07-27   浏览次数:1987 次 标签: 行政协议 行政合同 信访

文章摘要:

解读: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是行政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解读: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是行政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申45号

【裁判摘要】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是行政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息诉罢访协议的可诉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适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一是协议一方恒定是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二是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三是协议事项必须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四是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五是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享有单方解除、变更协议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与上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上访人达成的有关政府出钱或者是给予其他好处、上访人息诉罢访等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可诉的行政协议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1819号

【裁判摘要】《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系可诉的行政协议的范畴——关于《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的性质。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是行政机关为管理行政事务,实现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中,大庆市政府委托大庆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访服务中心)解决姜××信访事项,信访服务中心与其签订《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在形式上,《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在实质上,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与处理信访事宜系政府的法定职责,该协议的签订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为了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在政府职责权限的范围内,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系可诉的行政协议的范畴。关于《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与信访事项处理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信访部门处理意见的批复》)主要针对的是信访负责部门单方面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等不对相对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单方行为,其实质是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处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本案中,《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非信访部门的单方处理行为,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协商的内容已经对姜××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上的约束力。因此,本案的《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不属于《最高院关于信访部门处理意见的批复》的规定范围。故,一、二审的裁定论述理由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