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活动的同意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可诉性?

更新时间:2021-04-06   浏览次数:13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铁路运输企业针对其企业用地范围即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活动作出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规范的同意行为,属于企业行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铁路运输企业针对超出铁路用地范围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活动的同意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文章摘要2:

解读:

(1)铁路运输企业针对其企业用地范围即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活动作出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规范的同意行为,属于企业行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铁路运输企业针对超出铁路用地范围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活动的同意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法条链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经典案例:

·兰州五泉天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180号

【裁判摘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一般认为,该条规范的同意行为是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行使企业自主权的企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由此可知,该法第三十条所指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用地范围并不完全一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可能等于,也可能大于和小于铁路用地范围。原则上,铁路运输企业针对其企业用地范围即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活动作出的第三十条规范的同意行为,属于企业行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铁路运输企业针对超出铁路用地范围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活动的同意行为,系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原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具有公共行政管理的特征,属于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铁路运输企业针对超出铁路用地范围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活动的同意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1)铁路运输企业针对其企业用地范围即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活动作出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范的同意行为,属于企业行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但铁路运输企业针对超出铁路用地范围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活动的同意行为,系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原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具有公共行政管理的特征,属于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