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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290号

更新时间:2021-04-09   浏览次数:2858 次 标签: 学校内部管理行为 学校内部行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290号
【裁判摘要】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作出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开除学籍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述行为不包括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行为。本案中,教育部认为梅某申请复议的北京邮电大学对其教务管理与留级处理的行为系高等学校依据法定权利自主实施的内部管理活动,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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