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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13号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行终字第135号判决

更新时间:2021-04-22   浏览次数:21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13号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行终字第135号判决
【裁判要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社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文章摘要2:

【解读】规章授权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法人,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仍然具有公开其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信息的职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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