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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更新时间:2023-05-29   浏览次数:2141 次 标签: 国资委

文章摘要:

解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文章摘要2:

解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29条第1款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因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法条链接: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经典案例: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曹明华行政批复纠纷上诉案

——企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原则

【裁判要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依法享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相对人对其将自己主张所有权的财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行为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行政相对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享有的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职责为行政管理职责,该机构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企业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如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遵循了该原则,则其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

【裁判规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阶段的主管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进行界定。

【案号】一审:(2007)泰行初字第9号;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行终字第21号

【解读】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9条第1款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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