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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21-04-29   浏览次数:25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24条之规定,因合同无效或者解除所产生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性质请求权,(1)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2)反之,案外人未返还价款,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2:

问题: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24条之规定,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性质请求权,在案外人能够证明已经向买受人返还价款的情况下,其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反之,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则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24.【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并未涉及执行标的物,只是执行中为实现金钱债权对特定标的物采取了执行措施。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了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则,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以参考适用。依据该条规定,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未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亦可以排除执行;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应予注意的是,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生效裁判认定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效或应当解除,进而判令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物的,此时案外人享有的是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本可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但在双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在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排除金钱债权的执行,将会使申请执行人既执行不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又执行不到本应返还给被执行人的价款,显然有失公允。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案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才能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反之,案外人未返还价款的,不能排除执行。

  【理解与适用】关于财产返还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执行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转让人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我国立法并未采取物权行为理论,不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所以后一种观点是学界通说,我们也采此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263页


经典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滑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467号

【裁判摘要】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作为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所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性质的请求权。在案外人能够证明已经向买受人返还价款的情况下,其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本案中,虽然案涉土地已经完成过户登记,证载权利人为正道公司,但是因案涉土地出让合同被7558号民事判决确认无效,即引起案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法律行为无效,故不能产生案涉土地归属于正道公司的法律后果。因正道公司既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未对案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在其应将案涉土地返还滑县管委会时,滑县管委会并不负有向其返还土地出让金或者开发费用的义务。二审法院根据7558号判决对于案涉土地出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正道公司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判决滑县管委会对案涉土地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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