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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互保”是否属于无须提供公司决议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3-01-14   浏览次数:1347 次 标签: 相互担保 公司互保 公司相互担保 公司之间互保 公司之间互相担保

文章摘要:

解读:公司之间“互保”不属于无须提供公司决议的情形。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之间“互保”不属于无须提供公司决议的情形。


解析:

(1)《九民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无须决议的情形删除了《九民会议纪要》第19条第(3)项之规定内容,以“互保”关系豁免双方彼此提供担保时遵循《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程序义务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理解与适用】本条并未简单沿袭《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9条有关例外情形的规定,二是在其基础上有所变化,主要的趋势是进一步从严限制例外情形:一是互联互保极容易造成一家企业出事全体参保企业跟着遭殃的不良社会后果,且也容易给人两个违法行为反而导致合法效果的感觉,因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删除了有关互联互保无须决议的规定。二是将《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9条第2项的“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改为“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进一步限制例外情形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43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八条【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经典案例: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285号

【裁判摘要】中基公司与欧浦公司虽然存在相互担保,但是否导致此后某次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关联担保成为有效合同,需考虑相互间的其他担保是否有效以及相互担保的金额等因素。如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有效的相互担保,担保金额基本相近,则此后某次欠缺决议的担保,有可能被法院仍认定为有效。但如果此前的相互担保就是无效的,就不能因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断累积,导致此后的担保成为有效。欧浦公司系上市公司,现没有证据证明欧浦公司股东会曾以决议方式同意为大股东中基公司提供担保。故上诉状上所列欧浦公司为中基公司提供的第一次担保就存在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可能。而后数次关联担保也均存在类似效力瑕疵,本院不能认定双方之前存在有效的相互担保,也就不能以此为由认定本次担保有效。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万向信托股份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2919号

【裁判摘要】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担保关系的,即使未经工商机关决议亦可认定担保有效——《会议纪要》中明确在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关系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担保合同也属有效,该规定充分考虑了担保公司的自身利益,与《公司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因《会议纪要》并非司法解释,虽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裁判时可参照其中的内容进行说理。结合本案事实,华仪电气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告中明确华仪电气公司与华仪集团公司之间存在互相担保的情况,且在公告材料中载明华仪电气公司为华仪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系本着共同发展的原则而为,因此案涉担保行为并不损害华仪集团公司的利益,对华仪电气公司也存有利益,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保证合同》系华仪电气公司的真实意思且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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