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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属于无须提供公司决议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3-02-06   浏览次数:31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须提供公司决议的情形仅限于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100%股份)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仍然须有提供公司决议。

文章摘要2:

【解析】(1)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无须母公司的决议,有可能损害母公司的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2)如有证据表明存在恶意串通,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认定合同无效。
【注解】(1)《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9条第2项的“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免决议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问题;(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2项改为“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解读: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无须提供公司决议的情形仅限于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100%股份)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仍然须有提供公司决议。


解析:

(1)《九民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因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将《九民会议纪要》第19条第(2)项规定修改为限定在“全资子公司”(100%股份)范围。


【理解与适用】本条并未简单沿袭《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9条有关例外情形的规定,二是在其基础上有所变化,主要的趋势是进一步从严限制例外情形:一是互联互保极容易造成一家企业出事全体参保企业跟着遭殃的不良社会后果,且也容易给人两个违法行为反而导致合法效果的感觉,因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删除了有关互联互保无须决议的规定。二是将《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19条第2项的“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改为“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进一步限制例外情形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43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八条【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398号

【裁判摘要】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即便没有提交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国富公司申请再审时主张其公司为云慧通公司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案涉担保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故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是,在没有公司决议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公司治理不规范的现实情况,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所提供的担保,如果案件事实表明该担保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即可以认定公司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即便没有提交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注解】此案系适用《九民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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