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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纳税主体资格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更新时间:2021-04-28   浏览次数:20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行政相对人因纳税主体资格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解读:(1)行政相对人因纳税主体资格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2001年11月28日法行[2000]31号)

【摘要】即行政相对人因纳税主体资格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根据原《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或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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