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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存在最长期限限制?

更新时间:2022-05-20   浏览次数:2209 次 标签: 申请行政复议最长期限

文章摘要:

解读:(1)《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2)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限制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即: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诉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注解】(1)超过《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属于不可诉行政行为;不可诉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自然不具有行政可诉性;(2)超过最长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也不具有行政复议性,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解读:(1)《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2)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限制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即: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诉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蔡某某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复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192号

【裁判摘要】行政复议应当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限制最长申请期限——虽然《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但若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以限制,当事人在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为效力时,可能转而请求行政机关进入复议程序,进而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通过申请复议达到规避起诉期限的目的。因此,基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的衔接关系和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有必要参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据此,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蔡某某等34人就被申请人浙江省政府于1996年12月10日作出的征地批复意见,于2018年2月向被申请人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最长期限。该期限作为最长保护期限,直接影响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公告等主张属于进入实体审查后所需要审查的内容,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蕉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兴村民小组诉广东省人民政府复议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14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关于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的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为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且因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最长期限,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广东省国土厅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于1991年10月16日作出粤地政[1991]273号《关于惠东县永泰发展公司征地的批复》。和兴村民小组不服该批复,于2015年1月8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上述最长保护期限。因此,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行复[2015]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和兴村民小组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均无不当。和兴村民小组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实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王某4等与全州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复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528号

【裁判摘要】复议申请最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虽然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最长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二十年申请期限的起算点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该期限为不变期间,无论申请人何时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者因其他原因耽误申请,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不能再通过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第十四农经社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692号

【摘要1】复议申请最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系相互衔接、功能一致的同类法定救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仅仅在第九条设定申请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情形下普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没有关于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情形下最长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性,行政复议机关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决定不予受理,符合行政复议设立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制度的本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换句话说,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申请人一直不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摘要2】明显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属于申诉信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照该条规定,申请人就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的申诉上访;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起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摘要3】《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规定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具体规定,即只有在1991年1月1日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才能够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991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除非当时的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利害关系人无权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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