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济行初字第85号
更新时间:2021-05-03 浏览次数:45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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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未向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第三人送达行政复议文书构成程序违法——临清市鲁信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济行初字第85号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复议机关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否则在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违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济行初字第85号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复议机关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否则在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违背程序正当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文章摘要2:
【解读】(1)2010年2月10日作出的鲁政复决字﹝2010﹞118号行政复议决定;(2)2010年11月4日原告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另一起案件的开庭审理时见到鲁政复决字〔2009〕1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原件;(3)原告于2010年1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