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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高管提供借款合同是否无效?

更新时间:2021-05-05   浏览次数:30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系对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该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高管提供借款并非无效合同。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系对股份有限公司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该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高管提供借款并非无效合同。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经典案例:

·郑某某、宜昌市猇亭区福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民申2132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系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而福银小额贷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该条款。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有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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