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如何认定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

更新时间:2023-02-05   浏览次数:5286 次 标签: 最高债权额 D389【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D420【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D439【最高额质权】 D690【最高额保证合同】 D691【保证范围】 最高额担保 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质押 最高额担保范围 最高额担保效力范围

文章摘要:

解读:(1)最高额债权担保中的最高额债权采取“债权最高限额说”,即最高债权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登记最高债权额优于约定最高债权额,即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解析】(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1款之规定,“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最高限额”而非“本金最高额”,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2款之规定,最高债权额的优先受偿范围以登记最高债权额优于约定最高债权额。

文章摘要2:

【注解1】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究竟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本金还是包括本金及其附属债权在内的所有债权?——(1)如果认为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在内的所有债权(本金+附属债权),债权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采该观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要考虑到债权人较之担保人在风险控制人更具有便利性,有能力和条件控制贷款规模);(2)如果认为最高债权额仅指本金(不包括附属债权),则担保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实际发生的债权可能远远超过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注解2】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是指本金在内的全部被担保债权,但不动产登记簿仅指本金,此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而不能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要因原则)——(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2)不动产登记仅仅是公示方式,只有在因不动产登记簿产生公信力危及第三人交易安全时才能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优先受偿范围。
【注解3】最高额担保登记簿中只有“最高额”和“担保范围”栏目而没有“最高额含义”栏目——当事人如果要实现“最高额”仅指本金的目的应当加括号表明该最高额仅指本金,然后“担保范围”填写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免引起争议。

解读:

(1)最高额债权担保中的最高额债权采取“债权最高限额说”,即最高债权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登记最高债权额优于约定最高债权额,即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解析:

(1)《民法典》第420条、第690条关于“最高债权额”没有提供明确的标准;

(2)“最高额债权”是指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通过决算所确定债权人实际享有的债权余额的最高限额(而非指债权累积发生额);

A.债权余额是指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与已经清偿债务的余额而非指该期间内已经到期的债权余额(虽然到期日超过最高额期间仍属于债权余额);

B.最高额债权确定坚持“债权最高额为原则、本金最高额为例外”的规定。

(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1款采取“债权最高限额说”:

A.最高额债权不仅指本债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包括本债权与从债权在内。

B.最高债权额的债权种类: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2款采取登记为准的思路,登记最高债权额优于约定最高债权额(区别于《九民会议纪要》第58条规定)。


【理解与适用1】本金最高限额和债权总额最高限额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当约定的最高限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之时担保人责任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限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则会对担保人的责任产生较大影响:依照债权总额最高限额标准,超出限额的债权不属于担保责任的范围;依照本金最高限额的标准,债权本金余额先于最高限额,所对应的从债权也属于担保责任的范围。因此,从担保人最终承担责任的范围角度而言,本金最高限额说更加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权总额最高限额说则更加有利于担保人利益的保护。......本着尊重担保人真实意思的角度以及优先保护担保人的原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应当按照债权总额最高限额的标准认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98

【理解与适用2】就最高额中的最高债权额的范围而言,应当采取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债权额仅为本金最高限额,那么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则不能计入最高债权限额之中;如果上述从债权未依约排除在担保责任范围之外,则担保人仍应就上述从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总额最高限额,或者未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最高债权限额的范围时,则应当认定主债权及其从债权均应纳入最高债权限额中一并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99

【理解与适用3】备注:《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58条规定担保债权的范围原则上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但作了例外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并未对例外情形作出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掌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适用条件,对于2021年1月1日以后登登记簿的记载,不能以《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作出的例外规定否定登记簿记载的最高债权额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00

【理解与适用4】《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以登记簿记载的最高额确定优先受偿范围。那么,在一般抵押情况下,登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根据什么标准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216条的规定,在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时,一般抵押与最高额抵押应当坚持一样的处理规则,即以登记为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该规定无溯及力,不能适用《民法典》生效前的抵押,生效前的抵押应适用《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58条的规定;第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与《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58条的规定不同,原因是现在的不动产登记表已增加“担保范围”栏目,详细情况可查阅《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00

【理解与适用5】关于最高额担保的规定,法律没有变化,司法解释有变化,就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第58条规定了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的规则,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统一以登记为准。该规定就不能适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担保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90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三十九条【最高额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九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五条【最高债权额范围】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58.【担保债权的范围】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一是多数省区市的登记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而当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致使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登记不一致。显然,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该地区登记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造成的该地区的普遍现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符合实际的妥当选择。二是一些省区市不动产登记系统设置与登记规则比较规范,担保物权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在该地区是常态或者普遍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登记的担保范围为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30号

【裁判摘要1】《贷款合同》中关于诚信奖励金及贡献奖励金的约定是否无效问题。......分析上述约定可知,双方当事人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0.45%,当借款人符合贷款合同第3.1.1和3.1.2约定的情形时,贷款人将以年率2%诚信奖励金、年率1%贡献奖励金方式给予借款人奖励。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10.45%并未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上限管理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诚信奖励金、贡献奖励金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附条件奖励,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明光酒店公司以《贷款合同》中诚信奖励金、贡献奖励金的约定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的规定为由主张其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和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本质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特定债权,且具有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可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但总计不得超过已登记的预定最高限额,超过部分,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本院认为,从海口农商银行在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的最高额抵押登记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的质押登记看,最高债权限额均为19000万元。《最高额抵押合同》第4.1条虽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但该担保范围内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合计已超过了登记的最高限额19000万元。若依此,将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突破最高债权额,事实上成为无限额。这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合同预期不符,亦与物权法、担保法的立法本意相悖。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关于最高额质权的规定,最高额质权除适用该节有关规定外,参照物权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同理,海口农商银行所享有的最高额质权也不应超过最高债权额19000万元。故一审判决第三、四、五项判令海口农商银行在190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海口农商银行关于在登记的19000万元限额外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