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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议标”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方式?

更新时间:2024-01-07   浏览次数:4166 次 标签: 议标方式

文章摘要:

解读:(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2)“议标”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不属于招标投标的采购方式。

文章摘要2:

【注解】议标是国外招投标法中的一种概念,招标人不发布招标公告而直接与自己比较了解的潜在投标单位商讨并确定中标人。

解读:(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2)“议标”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不属于招标投标的采购方式。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43号

【裁判摘要】议标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议标方式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之规定,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包括酒店、公务楼、球馆、会展中心及16栋别墅等附属工程,建筑面积约100000平方米,属于大型城市旅游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涉案合同应认定无效。楚雄建筑襄阳分公司作为专业建筑公司,对上述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应当是明知的,却与旺前襄阳东湖酒店公司在没有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通过议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对于合同的无效均有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64号

【裁判摘要】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而非公开招标方式签订合同无效——案涉工程系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融资建设,属于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案涉工程系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承建,亦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规定。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本案的法律适用上亦无冲突。因此,原判决认定兴源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而非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承建案涉项目,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案涉合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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