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法院短信送达开庭传票是否合法有效?

更新时间:2023-12-03   浏览次数:64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短信送达有效。当事人短信送达后缺席审理,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依据的是当事人是否收到短信,而与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短信送达无关(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发生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短信送达的情形)。

文章摘要2:

【注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短信方式送达。——参考案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2民终526号

问题:法院短信送达开庭传票是否合法有效?

解答:短信送达有效。当事人短信送达后缺席审理,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依据的是当事人是否收到短信,而与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短信送达无关(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发生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短信送达的情形)。


解析:

(1)短信送达是否属于合法的电子送达方式?

答1:《民事诉讼法》第87第1款规定电子送达列举了“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没有明确列举短信电子送达方式。有观点认为短信属于单向发送无法确认是否收悉,因此不适用于电子送达方式。其实,短信虽然单向发送,但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认收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2条明确列举了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因此短信、微信均属于合法的电子送达方式。

(2)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的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

答2:《民事诉讼法》第87第1款规定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形式要求以及法律后果。实践中的做法有:首先,法院到通讯公司调取用户手机实名制号码;其次,法院电话(录音)核实当事人手机号码是否本人使用、是否就是本人;再者,法院电话告知当事人通过短信送达法律文书。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一般不会明确表示不同意短信送达,可以认为同意短信送达或者默示同意短信送给,可以视为“经受送达人同意”;最后,个别法院在发送短信后还会通过电话(录音)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短信,能否出庭等内容。

因此,(1)短信送达属于合法的电子送达方式;(2)短信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应当做广义理解,包括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默示同意;(3)短信送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认收悉。

另外,查找二审和再审与短信送达是否程序违法的裁判文书,对于法院一审短信送达:(1)只要当事人已经收到短信的,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程序合法;(2)对于当事人确实没有收到短信的,认定一审程序违法;(3)没有查找到以未经受送达人同意为由判决程序违法的判例。

综上所述,短信送达有效。当事人短信送达后缺席审理,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依据的是当事人是否收到短信,而与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短信送达无关(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发生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短信送达的情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经典案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民终6号

【裁判摘要】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第一,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一经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一审法院向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手机发送短信,向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时间、地点,送达的目的是通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该送达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杨某某确已收到短信,送达目的已经实现,且电子送达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送达方式之一。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首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一审法院向当事人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开庭日期,送达程序合法。第三,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因故不能参加诉讼,其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其为此请求延期开庭的申请不属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不予准许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879号

【裁判摘要】受送达人已收到法院发送的开庭短信,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以及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以短信方式通知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本案中,一审法院在甘肃源祥公司住所地张贴开庭公告,并向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该短信并申请延期开庭。同时,甘肃源祥公司在二审上诉理由中称未能参加一审庭审的原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请延期未获准许。由此可见甘肃源祥公司知晓一审开庭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以甘肃源祥公司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属于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为由,认定一审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2民终526号

【裁判摘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短信方式送达——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但是,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本案中,一审法院已经通过人民法院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12368服务平台向上诉人盐城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成功发送了短信通知,通知内容不仅包括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信息,还包括了原告诉请内容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服务平台及通讯服务商的系统记录,上述信息已经送达给李××。因此,应当认定一审已通过恰当方式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虽然盐城市政公司称其法定代表人李××系在生病住院期间,手机由他人保管,但经本院释明后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述称的事实,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