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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反担保合同是否是担保合同从合同?

更新时间:2023-02-01   浏览次数:2867 次 标签: D387【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 D689【反担保】

文章摘要:

问题:反担保合同是否是担保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是否无效?
解答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之规定:(1)本担保的担保人追偿权产生的依据并非本担保合同而是本担保委托合同(无因管理);(2)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本担保追偿权的实现,本担保委托合同是反担保的主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本担保委托合同(无因管理)的从合同,反担保合同并非担保合同的从合同。
解答2: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不因此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1)反担保合同是本担保委托合同(无因管理)的从合同;(2)反担保合同并非本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也不是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
【注解】(1)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2)反担保合同没有主合同,只要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就可以功能键有效的反担保合同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3)只有在反担保人合同无效时才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反担保合同是否是担保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是否无效?

解答1: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之规定:(1)本担保的担保人追偿权产生的依据并非本担保合同而是本担保委托合同(无因管理);(2)反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担保本担保追偿权的实现,本担保委托合同是反担保的主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本担保委托合同(无因管理)的从合同,反担保合同并非担保合同的从合同。

解答2: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不因此无效。


解析:

(1)原《担保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对无效担保合同,反担保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实际上认定反担保合同是本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本担保人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也无效。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担保合同并非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反担保合同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仍然承担无效担保合同的追偿反担保责任。


【理解与适用1】反担保是为保障担保人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其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担保合同并非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根据反担保合同的效力确定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类型和范围:如果反担保合同有效则反担保人应当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反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有过错的,则应当根据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过错确定反担保人赔偿责任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16

【理解与适用2】《担保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此规定的立论基础为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则反担保合同亦无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于上述规定进行矫正后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17

【理解与适用3】在担保合同中,担保的对象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担保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在反担保合同中,反担保人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成立时设定并在担保人实际承担责任后产生。担保对象的不同是反担保区别于担保合同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担保合同是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而反担保合同并非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18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废止法条:

《担保法》 

  第四条【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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