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20年度参考案例之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诉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55号
【裁判要点】
1.转让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区别于金融借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合同的核心特征。
2.应收账款债务人在保理合同订立时向保理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在保理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又以不存在真实应收账款为由进行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1.转让应收账款是保理合同区别于金融借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合同的核心特征。
2.应收账款债务人在保理合同订立时向保理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在保理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又以不存在真实应收账款为由进行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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