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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758号

更新时间:2021-05-17   浏览次数:27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758号
【裁判摘要】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应予退还——关于中冶公司主张返还投标保证金一节,因中冶公司在中标后拒绝签订施工合同且自行撤场,存在违约行为,建业公司不予退还中冶公司投标保证金并不违反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管理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建业公司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显然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超出规定收取保证金,故建业公司多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中冶公司上诉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主体,建业公司是招标单位,合生公司是收款单位,但根据现有证据难于认定合生公司已经将投标保证金转给建业公司,故本案投标保证金的返还义务应当由合生公司及建业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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