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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对受送达人在监狱服刑不知情,能否在无法邮寄送达下落不明时适用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23-12-03   浏览次数:7582 次 标签: 监狱服刑 看守所羁押 被监禁人员 缺席判决

文章摘要:

解读:(1)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法院对受送达人在监狱服刑不知情,向受送达人户籍地邮寄送达后无人签收且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摘要2:

【注解1】对被羁押人依法送达后可以缺席判决|(1)法院已经依法向被羁押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可以依法缺席判决;(2)目前没有关于在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开庭的强制性规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74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5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3798号
【注解2】(1)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2)法院明知当事人被刑事羁押仍按收件人地址送达被退回,送达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号
【总结】
(1)法院不知情当事人被羁押依法公告送达不违反程序。——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110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民申104号
(2)法院依法向被羁押人送达后可以缺席判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74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5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3798号
(3)法院未依法送达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民申3025号
(4)法院变更开庭地点未保障被羁押当事人参加庭审程序违法。——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青民再72号

解读:(1)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法院对受送达人在监狱服刑不知情,向受送达人户籍地邮寄送达后无人签收且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送达】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笫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经典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闽民终字第1109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添榕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理由是:......2、原审被告林某并非下落不明,而是被关押在泉州监狱服刑,然而一审法院并未将一审诉讼材料送达给林某,也未通知林某出庭参加诉讼,剥夺了原审被告林某的答辩权利,一审法院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一审时向林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邮寄送达后均无人签收,尔后,原审法院在林某住址不详且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依法公告送达,该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民申104号

【裁判摘要】法院在不知晓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向当事人送达未果后公告送达并无不当,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关于再审申请人所提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告送达存在程序错误的申请理由。经查,再审申请人郝×自认被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系其有效联系方式,亦称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或原审法院知晓其被羁押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不知晓再审申请人被羁押的情况下,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再审申请人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传票等诉讼材料的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在送达均未获成功后又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审法院所采取的送达方式并无不当。经依法传唤,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故再审申请人此项申请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741号

【裁判摘要】法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等方式向正在看守所关押、监狱服刑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已充分保障了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在其已得知开庭时间但因自身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诉讼代理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和辩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关于二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2016年4月26日,二审法院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向正在服刑的周某某送达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当事人举证须知、二审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不予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周某某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捺印确认。由此可知,二审法院已经充分保障了周某某的诉讼权利。在周某某已得知开庭时间但因自身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和辩论的权利,二审法院缺席审理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57号

【裁判摘要】只要人民法院已向被羁押的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即使其未到庭亦可依法缺席判决——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和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的问题|本案中,一审法院向被羁押中的卢某某1送达了开庭传票,二审期间受新冠××疫情影响,二审法院通过电话与卢某某2取得联系,将本案诉讼情况及开庭日期告知卢某某2,卢某某2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均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一、二审法院在此情形下作出缺席判决并无不当,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和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3798号

【裁判摘要】法院依法向被羁押当事人送达后可以缺席判决——经查,一审法院已采取委托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刘××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回证由刘××本人签名。一审诉讼期间,刘××虽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其仍可依法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答辩,但刘××未采取上述方式应诉答辩,依法应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民申3025号

【裁判摘要】二审法院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前于2018年3月20日及3月23日两次通过法院专递邮件方式向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的再审申请人许某发送开庭传票,但均被以“无人认领”为由退回原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许某经该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及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之规定,且二审法院在未合法传唤再审申请人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许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十)项的有关规定,本案应予再审。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青民再72号

【裁判摘要】被申请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截止至2021年6月7日)。二审表述李某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缺席判决。二审法院明知李某系交通肇事犯罪的已决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将开庭地点选择在青海省门源监狱,完全是基于李某在门源监狱服刑的实际情况。但开庭地点变更后,并未提押李某到庭或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卷中也无材料反映法院就开庭的具体事宜告知了李某。对其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等事项未尽到告知义务,剥夺了李某的辩论权,亦属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号

【裁判摘要】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经审查,韩××、吴×系一审被告,韩××同时系一审被告宝元公司、中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该二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于河南省洛阳市古城派出所,该二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记载的送达地址为公司地址,即河南省洛阳市关林路9号,一审法院按上述地址送达了一审判决,但被退回,《退改批条》载明:“无人签收,收件人坐牢”。二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仍按该二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后传票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导致韩××、吴×以及宝元公司、中先公司均未参与本案的二审审理。韩××、吴×系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二审法院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即缺席判决,剥夺了该二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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