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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青民再72号

更新时间:2021-05-19   浏览次数:30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青民再72号
【裁判摘要】被申请人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截止至2021年6月7日)。二审表述李某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缺席判决。二审法院明知李某系交通肇事犯罪的已决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将开庭地点选择在青海省门源监狱,完全是基于李某在门源监狱服刑的实际情况。但开庭地点变更后,并未提押李某到庭或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卷中也无材料反映法院就开庭的具体事宜告知了李某。对其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等事项未尽到告知义务,剥夺了李某的辩论权,亦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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