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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更新时间:2022-05-16   浏览次数:5341 次 标签: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训诫 责令限期拆除

文章摘要:

行政处罚种类:(1)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资格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4)行为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5)人身罚→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文章摘要2:

【解读1】新《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处罚种类(5个):(1)通报批评;(2)降低资质等级;(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4)责令关闭;(5)限制从业。
【解读2】新《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解读3】新《行政处罚法》新增设行政处罚立法后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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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5+1模式) 回目录

1.警告、通报批评【新增】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违法所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之规定,违法所得特指金钱

(2)非法财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4条第1款“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非法财物一般指金钱以外的财产。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新增】 、吊销许可证件;

(1)暂扣许可证件;

(2)降低资质登记(如《建筑法》第73条规定)

(3)吊销许可证件。

【解读】《行政许可法》第39条规定行政许可证件包括:(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新增】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新增】 限制从业【新增】

(1)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责令停产停业;

(3)责令关闭(《环境保护法》第60条、《安全生产法》第108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

(4)限制从业(《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1款)。

【解读】《证券法》第202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行政处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读1】新《行政处罚法》新增5种处罚手段(客观上已存在):(1)通报批评;(2)降低资质登记;(3)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4)责令关闭;(5)限制从业。

【解读2】新《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其实是行政处罚的手段,行政处罚种类包括5类(从重到轻):(1)人身罚→(2)资格罚→(3)行为罚→(4)财产罚→(5)申诫罚。

【解读3】资格罚和行为罚区别:(1)资格罚是禁止基于行政许可所从事的行为,即通过取消或者限制其许可证照来达到禁止或者限制当事人行为的目的,适用资格罚;(2)行为罚是禁止或者限制不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即直接禁止或者限制当事人行为的,适用行为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营业执照为行政许可类型,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

(2)责令改正实际是责令恢复原状,对行政相对人不构成原有权益的损害,不是行政处罚种类。

(3)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不是行政处罚。

(4)取缔是否构成行政处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驱逐出境、禁止出入境、限期离境原则上可以构成行政处罚。

(6)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78条)为行政处罚。

(7)累计积分可以作为警告的特殊形式,在满12分等情形下扣证或者降级换证属于资格罚。

(8)按日计罚(《环境保护法》第59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不是行政处罚,性质上宜认定为行政强制。

(9)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

(10)责令限期拆除

A.《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78条规定的“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6项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B.《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8条规定的“限期拆除”属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范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D8【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备注】原《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读】(1)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自主等级、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类型;(2)删除“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为行政许可类型);(3)责令改正实际是责令恢复原状,对行政相对人不构成原有权益的损害,不是行政处罚;(4)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不是行政处罚;(5)取缔是否构成行政处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6)驱逐出境、禁止出入境、限期离境原则上可以构成行政处罚;(7)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78条)为行政处罚;(8)累计积分可以作为警告的特殊形式,在满12分等情形下扣证或者降级换证属于资格罚;(9)按日计罚(《环境保护法》第59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不是行政处罚,性质上宜认定为行政强制。

  第二十八条D23【责令改正与责令退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新增条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1)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形式)只是恢复原则,不属于行政处罚;(2)责令退赔不是行政处罚。

  第七十四条D53【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备注】原第53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建筑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 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信访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 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卢某某与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苏行申1257号

【裁判摘要】训诫书不属于行政处罚——本案中,开发区公安分局向再审申请人卢某某作出训诫书,仅为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中关于示威、游行、信访的相关规定,并告知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等。该训诫书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亦无相对应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认定该训诫书对卢某某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据此迳行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汉寿县新兴乡祝家岗砖厂、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行再1号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国办发(200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规定,要分批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将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等土窑列为淘汰类产业。根据前述规定,全面停止粘土实心砖生产,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基本导向,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行政机关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依法实施的关闭、取缔、强制拆除粘土实心砖砖厂等行政行为。但是,落实国家全面停止粘土实心砖生产政策,也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对于责令停止生产时尚拥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对于责令停止生产时已经不具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则应当依法予以取缔;需要强制拆除砖窑等设施的,则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裁判摘要2】对违法采矿行为的取缔,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汉寿县政府对祝家岗砖厂作出取缔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撤销对祝家岗砖厂的取缔行政处罚,将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当判决确认取缔行为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