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出让人存在瑕疵出资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
文章摘要:
解答:股权转让关系与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股权受让人仅以股权出让人瑕疵出资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缺乏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问题: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出让人存在瑕疵出资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
解答:股权转让关系与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股权受让人仅以股权出让人瑕疵出资为由拒付股权转让款缺乏法律依据。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之十七:曾某诉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冯某、冯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裁判要点】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目标公司股权已经实际变更,股权受让人虽以终止合同提出抗辩,但并不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其依据股权转让之外的法律关系拒付股权转让价款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本案中,曾某已依约将所持目标公司70%的股权变更登记在甘肃华慧能公司名下,履行了股权转让的合同义务。甘肃华慧能公司通过股权受让业已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曾某的瑕疵出资并未影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此外,股权转让关系与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甘肃华慧能公司以股权转让之外的法律关系为由而拒付股权转让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甘肃华慧能公司因受让瑕疵出资股权而可能承担的相应责任,其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