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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193号

更新时间:2021-05-26   浏览次数:34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193号
【裁判摘要】股东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前转让股东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构成瑕疵转让,该股东(转让人)对公司债务不承担出资加速到期的补充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因谷某某转让出资义务时,其认缴出资的时间尚未届满,故其出资义务一并转移。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国信润能中心的转让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谷某某转让出资的行为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一审法院对边某某申请追加谷某某为被执行人并在相应出资款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作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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