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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司法界定

更新时间:2019-06-30   浏览次数:14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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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司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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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司法界定? 回目录

答: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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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

【裁判摘要】对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保证支付、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应当进行全面理解。保证支付不仅是指银行不得拖延、拒绝支付,拒绝支付,还包括银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履行支付义务;取款自由,不仅包括取款时间、取款数额上的自由,在有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取款方式的情况下,还应当包括取款方式的自由;为储户保密不仅是指银行应当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应当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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