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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焦民二终字第00010号

更新时间:2021-05-28   浏览次数:37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焦民二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摘要】投标人不具备投标人资格条件,在投标文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鉴定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中标合同工亦无效——本案系中晶公司与众恒公司之间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中晶公司为买受人(招标人),众恒公司为出卖人(中标人)。众恒公司不具备中晶公司《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其《投标文件》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生产许可证和产品鉴定证书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中标应为无效。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基于中标而签订的,众恒公司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故该《采购合同》无效。中晶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众恒公司返还设备款298万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中晶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对其他经济损失依法保留追偿的权利,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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