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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再277号

更新时间:2021-05-29   浏览次数:29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再277号
【裁判摘要】强制招标项目未进行招投标直接签订合同无效——(必须招标项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未直接规定未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对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即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相比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进行招标投标之前就在实质上先行确定了工程承包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更为严重的违反。举轻以明重,应当认定朝华房地产公司与消防设施检测公司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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