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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哪些情形投标无效?

更新时间:2023-12-31   浏览次数:2427 次 标签: 投标无效 否决投标 限制投标

文章摘要:

解读:(1)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和联合体违反联合体投标规定的投标无效;(2)投标人具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投标无效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注释1】“否决投标”,一般是指评标委员会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投标文件,不再予以进一步评审,投标人失去中标资格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页。
【注释2】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人按照项目特点和合同履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投标人必须响应的要求和条件。
【注释3】否决投标时间限制——否决投标只能发生在评标过程中且由评标委员会行使(否决投标的决定主体只能是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不具有否决投标职权;开标仪式上“否决投标”不合法)。
【注释4】《政府采购法》没有使用“否决投标”说法而是规定“投标无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3条规定)。
【注释5】(1)实体上只有符合法定或者约定否决投标条件才可以否决投标;(2)虽然投标文件没有列明为否决投标条件,但如果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招标人仍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否决其投标(法定否决投标)。

文章摘要2:

解读:(1)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和联合体违反联合体投标规定的投标无效;(2)投标人具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投标无效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解析1:投标无效情形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不得参加投标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标无效;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联合体投标无效之情形,其中第2款规定,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第3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投标人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3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注释】否决投标条件分为4类——(1)投保人资格不合格;(2)投标文件格式不合格;(3)投标文件内容有重大偏差;(4)投标人违法。


解析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之情形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解析3:投标被否决或投标无效处理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无效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二条【对所有投标的否决】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标底和限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三十四条【特定关系投标人投标无效】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七条【联合体投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重大变化的告知义务和无效认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的法定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八十一条【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处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对供应商的限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十七条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

  (一)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二)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

  (三)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五)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八)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九)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十)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十一)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十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三)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前款所列材料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八条 对经资格预审合格、且商务评议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否决其投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

  (一)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二)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

  (三)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四)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五)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第六十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价格评议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依据进行评标。计算评标价格时,对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部分,要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调整并说明。投标总价中包含的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产品或服务,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二)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

  (三)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的,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经典案例: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6民终1767号

【裁判摘要】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无效,应当否决其投标——根据《2018年储备粮采购竞价须知》第4条以及《产权交易储备粮采购密封报价竞价规则》第2条的内容分析,案涉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的选择中标人方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情形,但根据该项规定,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则不符合中标条件。因此,岱山粮食储备库、国有资产交易中心确认河东粮油公司中标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关键在于河东粮油公司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即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招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结案本案,河东粮油公司的报价为2370元/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粮食局等多部门于2018年2月9日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18〕264号《关于公布201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以及福建省粮食局等多部门于2018年7月13日联合发布的闽粮法〔2018〕130号《关于印发2018年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均发布2018年生产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120元(换算为每吨2400元),且福建省前述预案的启动前提是市场价格低于前述最低收购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规定,即便福建省未启动前述预案,河东粮油公司的报价显然低于其从市场上收购早籼稻的价格,该事实从当天各供应商的报价均在2600元至2800元之间也可以辅证,因此,本案河东粮油公司的投标报价应予认定低于其个别成本,不符合中标条件,应予废标,在此情形下,岱山粮食储备库、国有资产交易中心确认河东粮油公司中标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确认河东粮油公司与岱山粮食储备库关于2018年产常规早籼稻2482.245吨(存放于草坂粮库P15号仓)的采购中标无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