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保理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注解2】动产抵押和保理均采取登记对抗要件,在都没有办理登记情形下——(1)动产抵押依据《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规定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保理依据《民法典》第768条由最新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只有既未登记也未通知时才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注解3】(1)债权转让没有登记规定;(2)应收账款只有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保理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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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
多重保理清偿顺序(《民法典》第768条) 回目录
1.登记优先: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2.登记时间优先: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
3.最先到达转让通知优先: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
4.按照比例取得: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之优先顺位(《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6条第1款) 回目录
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解与适用1】换言之,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保理、质押和债权转让合同,致使保理、质权人和债权受让人都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质押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质押债权数额、债权受让数额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55-556
【理解与适用2】本条第1款规定的“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解释上当然包括同一应收账款只同时存在其中两种法律关系的情形,如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和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6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合同法》对重复转让中受让人顺序未作出明确规定;
(2)《民法典》第768条对重复转让中受让人的顺位作出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八条【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保理纠纷中相关问题】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当事人主张参照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优先顺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以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后,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其履行应收账款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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