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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陕0430行审3号

更新时间:2021-06-05   浏览次数:23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陕0430行审3号
【裁判摘要】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按照上述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申请执行人(淳化县自然资源局)无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作出处罚的行政职权。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属于农村村民,申请执行人淳化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1日以被执行人张某某违法建房为由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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